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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8-23 点击: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
     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
     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
     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
     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
     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
     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
      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
      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
     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
       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
       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 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
       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营 业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1.计税方法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2.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
  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
  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
  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
  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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