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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集体]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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