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
(一)办事机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职责:
组织实施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负有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三)办事依据: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省政府三定方案》、《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二、办事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地)工商局推荐上报的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择期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认定。
(二)时限:省著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三、申报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和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必须是黑龙江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该商标注册和连续使用时间均需满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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