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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规定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5-20 点击:


    “商标”包括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者其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者销售者。美国商标含意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商标可以是平面视觉商标,也可以是立体的(三维)视觉商标,也允许音响商标即听觉商标注册。

1.申请基础。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则外,下列条件也可成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意向使用,即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

(2)原属国申请。虽然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注册,而尚未获准注册,但必须已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原属国注册,即已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资格。

  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禁用条款。

  任何用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产品而不违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册,但下列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或者含有个人组织、信仰或国家象征进行诽谤或虚伪和它们的关系使之丧失信誉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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