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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年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换证的通告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05 点击: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和《关于2004年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1453号),结合我市的情况,兹定于2004年3月10日至5月31日(零售企业截止日期为4月30日),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领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需参加此次年检换证。

  二、年检内容
  1、总结检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问题应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如有不符,应制定调整计划,到2005年年检之前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条件。
  3、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册(盘)数、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总定价等。

  三、年检方式
  1、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精神,按照审批者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出版物零售单位(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除外)的年检换证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批发单位、省市级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等发行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市新闻出版局协助其审核。
  2、出版物零售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的年检表,并报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在审核零售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后,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通过年检的,换发新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副本的年检栏内盖章。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将所负责的零售单位的年检表一式两份上报我局,其中一份由我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3、由我局和总署审批发证的发行单位,在填写自查报告和年检表的同时,还须登录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网站--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网址:www.cnempp.gov.cn)填报相关资料。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表一式两份报送到我局发行处。

  五、年检处罚
  1、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1)一年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的;(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总署指定的网站报送信息的;(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表的。
  2、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内。
  3、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负责年检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六、注意事项
  1、批发单位如同时兼有网上销售、连锁经营等项目,须分别填报批发单位年检表、网上销售年检表、连锁经营总部年检表等。
  2、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自2003年7月起出版物发行管理费已经取消,故此次年检不向经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年检登记表: http://www.bjppb.gov.cn/ggl/2004-02-24-2-1.htm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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