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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之主要差异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4-17 点击:

  台商在祖国大陆应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从事经贸活动,除非以当地人名义成立内资企业(东莞过去工商局也曾让台湾人成立内资企业,但已被中央予以纠正),对于此二种税法(前者于91年7月开始执行,后者于94年1月开始执行)的差异有所了解。比较祖国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规定,两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结转等方面基本上已趋一致。
  
  但两套税制在确定税基方面,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差异: 一是税前扣除规定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损赠支出等的规定不同; 二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从以上两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在税基的确定上,税法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更多的灵活性。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在残值的估定标准、折旧方法的选择及折旧年限的规定方面,外资企业要更加优惠于内资。如在折旧方法上,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特殊经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另关于计税工资问题,目前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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