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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8-01 点击: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规委研究,根据近几年在居民住宅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不干扰居民生活,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现就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辅音、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楼整栋改为商用的,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作出向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书面承诺后,其房屋可登记注册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关于以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5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如"广州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租赁协议、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产权为居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
(5)、产权为农村个人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产权为村委会的,"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乡、镇政府盖章确认。
(6)、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7)、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产权单位(人)或房屋提供单位(人)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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