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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5-19 点击: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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