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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8-04-23 点击: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

    (三)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四)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1、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2、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3、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4、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6、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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