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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1-10 点击:

    按照审计准则制定程序,在审计准则正式发布前,应当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注协于2005年12月16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国注册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等5个项目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我们根据收到的地方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修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为使准则结构更为清晰,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删减和重新整合,保留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删除对于公允价值的讨论、辅助说明材料,以及在其他准则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共删除14条。

2.将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六条移入第二章,并与第十三条合并。

3.新增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使准则的核心内容更完整。

4.对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了改写,使之更符合逻辑,更易于理解。

5.对文字表述作了较多调整和优化,使之更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同时使表述更加贴切,减少歧义,并保持整个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二、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衍生金融工具

的审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与第七条的次序互换,使准则各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更清晰。

2.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了解对衍生活动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更名为“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并将原第十五条作相同修改,以全面概括后文所述的各个因素。

3.分别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六条加入相关准则的索引,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中的“未采用假定”修改为“假定不成立”,以便理解和操作。
5.删除准则中关于“认定”的定义和管理层责任的描述,以避免与其他准则重复。

    三、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框架进行了调整,由6章调整为5章,将原第二章“了解被审计单位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和原第三章“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并为一章,更名为“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并将本章划分四节,

分别为“了解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了解内部控制”、“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使准则从逻辑上更加严谨,层次上更加清楚。

2.为保持整个准则脉络的清晰,删除了不重要的和重复的条款。

3.对文字表述作了较多调整和优化,使之更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同时使表述更加贴切,减少歧义,并保持整个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四、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修改了“电子商务”的定义,修改后的定义为:“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表述更加简洁。

2.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排列顺序进行调整,使准则的逻辑结构更清楚。

3.在修改后的第二十条更加强调在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冲突对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影响。
4.对文字表述作了较多调整和优化,使之更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同时使表述更加贴切,减少歧义,并保持整个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五、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的修改  1.由于本准则中含有对注册会计师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时的补充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即将原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改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2.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治理层的组成和与其它审计准则的衔接,将原准则中出现的“董事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改为“治理层”。

3.为使本准则对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规定更全面,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原第四条前增加一条提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4.对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各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将原准则三条的内容并入第二十条。

5.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有关事项的范围,即:

(一)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事项;

(二)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6.在第三十条中进一步了明确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沟通涉及治理层责任事项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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