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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征求意见稿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12-19 点击: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与衍生交易相关的重要性。 在确定重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二)外部机构的参与程度;

  (三)实施的期中审计程序。

  (四)属于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五)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可能为衍生交易的完整性提供证据。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 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八条 当获得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的资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的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第五十条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

  (二)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三)相关认定尤其是估值班员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对于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第五十一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发生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二)检查支持所报告金额的协议或其他支持文件,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的有关所报告金额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函;

  (三)检查报告期后实现或结算的支持文件;

  (四)询问和观察。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认定

  第五十二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权利和义务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条款;

  (二)检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协议和其他支持文件。

  第四节 完整性认定

  第五十三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实施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要求其提供所有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

  (二)对余额为零的衍生金融工具账户,向可能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发出询证函;

  (三)复核经纪商的对账单以测试是否存在衍生交易和持有的头寸;(四)复核收到的但与交易记录不匹配的交易对方的询证回函;

  (五)复核尚未解决的调节事项;

  (六)检查贷款或权益协议、销售合同等,以了解这些协议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七)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活动的支持文件;

  (八)询问和观察;

  (九)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及治理层收到的与衍生活动相关的文章和报告等其他信息。

  第五节 计价认定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计量和披露所采用的估值班员方法设计计价认定的实质性程序。 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一)检查买入价格的支持文件;

  (二)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三)复核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四)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获取支持其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关于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六条 如果公允价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提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从独立的

  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的市场报价通常可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在使用市场报价测试计价认定时,可能需要特别了解报价形成的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从经纪商或其他

  第三方获取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某一价格来源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损害客观性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多个价格来源获取估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班员模型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测试运用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相关认定:

  (一)评价估值班员模型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二)通过计算印证被审计单位计算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三)将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公允价值与最近交易价格相比较;

  (四)考虑估值班员对变量和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包括可能影响价值的市场状况;

  (五)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衍生交易实现和结算的支持文件,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日估值班员的进一步证据。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未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以及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如果管理层无法提出未采用该假定的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是否已经采纳该假定,则视为审计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六节 列报和披露认定

  第六十条 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和完整地列报与披露衍生交易的结果和相关会计政策。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对下列事项的判断,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被审计单位选择和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与具体情况相适应;

  (三)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提供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理解和解释的事项的信息;

  (四)披露是否充分,以确保被审计单位完全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披露的要求;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分类和汇总是否合理;

  (六)财务报表是否在能够合理地和可行地获取信息的范围内列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

  第九章 对套期活动的额外考虑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套期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管理层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并记录下列事项:

  (一)套期关系;

  (二)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三)被审计单位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被套期交易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包括指定和记录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

  第六十二条所述的记录和管理层关于套期会计的运用及其有效性的声明。

  第十章 管理层声明

  第六十四条 尽管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获取关于衍生活动的声明。 根据衍生活动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声明可能包括:

  (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

  (二)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认定,包括已记录所有的衍生交易、已识别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班员模型已采用合理的假设和方法;

  (三)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交易条件和公允市价进行;(四)衍生交易的条款;

  (五)是否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副合同;

  (六)是否订立签出期权;

  (七)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的记录要求,该记录要求是使用特定套期会计处理的先决条件。

  第六十五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某些方面,管理层的声明可能是仅能获取的审计证据,但管理层的声明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预期能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预期的审计证据,则视为审计工作的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章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六十六条 如果注意到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告知适当层次的责任人员。 在审计衍生金融工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审计事项,并及时与治理层沟通。这些事项可能包括:

  (一)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管理层缺乏对衍生活动的性质、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的了解;

  (三)管理层缺乏关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和战略的全面政策,包括业务控制、将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时的有效性的定义、风险敞口的监控以及财务报告;

  (四)缺乏职责分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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