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广州公司注册,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理公司变更、增资扩股,解决公司注册资本
提供广州市工商局资讯,提供工商注册查询、企业注册查询,教你如何开公司、如何注册公司
RSS
热门关键字: 造价公司 造价公司 造价公司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06-07 点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这里讲的“他人”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时,也应包括单位及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理解为他人(下同)。

    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强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范,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144444477
总  部:87530888
工商专线:85263222
财税专线:85518055
传  真:38395858
投诉建议:13711786111
点击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栏目列表